標題: 《內蒙古自治區口岸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解讀 | |||
索引號: 111525010116632642/2022-00320 | 發文字號: | ||
發文機構: 市財政局 | 信息分類: 政策解讀 財政 | ||
概述: 《內蒙古自治區口岸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解讀 | |||
成文日期: 2022-03-23 | 公開日期: 2022-03-23 | 廢止日期: | 有效性: |
一、《辦法》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自治區口岸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支持和促進自治區口岸經濟發展,推動國家向北開放重要橋頭堡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內蒙古自治區對下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內政辦發〔2016〕134號)、《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內政辦發〔2016〕13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20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和分配方式,資金申報、審核和下達,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附則。主要作如下內容解釋:
(一)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和分配方式。主要使用方向:支持口岸基礎設施建設,包括口岸各功能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維修改造、聯檢單位保障口岸正常運行的配套設施建設和設備購置、口岸智能化平臺建設運營等;提升口岸開放水平,加快口岸腹地協同發展,推動向北開放橋頭堡建設;優化口岸服務,深化口岸協作,改善口岸發展環境;有利于促進口岸發展的其他重要事項;自治區黨委、政府確定的其他事項。分配方式:采取因素法或項目法。
(二)資金申報、審核和下達。
1.專項資金申報的基本條件: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或企業;具有健全的財務機構和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單位或企業有良好的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且無不良記錄。
2.專項資金申報程序:商務廳(口岸辦)會同財政廳按照年度口岸建設發展重點、全區口岸布局及發展規劃、項目庫建設及預算安排等,制定印發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文件,明確資金支持重點、方向及有關具體要求。盟市商務(口岸)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及項目申報通知文件,按照當地口岸經濟建設發展規劃和地方年度支持口岸經濟建設發展項目計劃,結合所建項目輕重緩急程度,組織本地區申報工作,并根據本辦法和自治區年度申報通知文件要求,出具申請文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3.專項資金審核:商務廳(口岸辦)會同財政廳按程序聘請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或組織專家對上報的項目進行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提出資金分配方案。
4.專項資金下達。財政廳按規定程序審核下達資金。盟市財政部門收到自治區指標文件后,按照程序及時將資金足額撥付至項目單位。專項資金的支付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建設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和財政資金監管等相關規定。項目承擔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后,應當加快項目實施,并按照規定用途全部用于已核準的項目,不得擅自變更項目或擴大資金使用范圍。對因情況發生變化導致短期內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應當及時向同級財政、商務(口岸)管理部門報告,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收回專項資金;對于兩年內未落實到具體項目的專項資金,由自治區財政收回繼續用于口岸建設項目。
(三)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各盟市商務(口岸)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總結和績效評價,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績效自評報告以及歷年專項資金形成的結轉結余情況聯合上報商務廳(口岸辦)、財政廳。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自治區完善財政政策、預算安排和分配的參考因素。取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單位應當對專項資金使用的合規性、有效性負責。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并自覺接受財政、商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商務(口岸)管理部門、相關單位和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申請、審核、分配及下達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資金、違反規定分配資金等行為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其他違法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該《解讀》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疑問的,可向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內蒙古自治區口岸管理辦公室咨詢。
自治區財政廳:高娃 0471-4192189
自治區口岸管理辦公室:何婧楠 0471-6944575
相關文件:
標題 | 《內蒙古自治區口岸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解讀 |
---|---|
索引號 | 111525010116632642/2022-00320 |
發文機關 | 市財政局 |
發文字號 | |
信息分類 | 政策解讀 財政 |
成文日期 | 2022-03-23 |
發布日期 | 2022-03-23 |
一、《辦法》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自治區口岸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支持和促進自治區口岸經濟發展,推動國家向北開放重要橋頭堡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內蒙古自治區對下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內政辦發〔2016〕134號)、《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內政辦發〔2016〕13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20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和分配方式,資金申報、審核和下達,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附則。主要作如下內容解釋:
(一)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和分配方式。主要使用方向:支持口岸基礎設施建設,包括口岸各功能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維修改造、聯檢單位保障口岸正常運行的配套設施建設和設備購置、口岸智能化平臺建設運營等;提升口岸開放水平,加快口岸腹地協同發展,推動向北開放橋頭堡建設;優化口岸服務,深化口岸協作,改善口岸發展環境;有利于促進口岸發展的其他重要事項;自治區黨委、政府確定的其他事項。分配方式:采取因素法或項目法。
(二)資金申報、審核和下達。
1.專項資金申報的基本條件: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或企業;具有健全的財務機構和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單位或企業有良好的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且無不良記錄。
2.專項資金申報程序:商務廳(口岸辦)會同財政廳按照年度口岸建設發展重點、全區口岸布局及發展規劃、項目庫建設及預算安排等,制定印發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文件,明確資金支持重點、方向及有關具體要求。盟市商務(口岸)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及項目申報通知文件,按照當地口岸經濟建設發展規劃和地方年度支持口岸經濟建設發展項目計劃,結合所建項目輕重緩急程度,組織本地區申報工作,并根據本辦法和自治區年度申報通知文件要求,出具申請文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3.專項資金審核:商務廳(口岸辦)會同財政廳按程序聘請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或組織專家對上報的項目進行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提出資金分配方案。
4.專項資金下達。財政廳按規定程序審核下達資金。盟市財政部門收到自治區指標文件后,按照程序及時將資金足額撥付至項目單位。專項資金的支付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建設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和財政資金監管等相關規定。項目承擔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后,應當加快項目實施,并按照規定用途全部用于已核準的項目,不得擅自變更項目或擴大資金使用范圍。對因情況發生變化導致短期內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應當及時向同級財政、商務(口岸)管理部門報告,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收回專項資金;對于兩年內未落實到具體項目的專項資金,由自治區財政收回繼續用于口岸建設項目。
(三)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各盟市商務(口岸)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總結和績效評價,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績效自評報告以及歷年專項資金形成的結轉結余情況聯合上報商務廳(口岸辦)、財政廳。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自治區完善財政政策、預算安排和分配的參考因素。取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單位應當對專項資金使用的合規性、有效性負責。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并自覺接受財政、商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商務(口岸)管理部門、相關單位和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申請、審核、分配及下達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資金、違反規定分配資金等行為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其他違法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該《解讀》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疑問的,可向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內蒙古自治區口岸管理辦公室咨詢。
自治區財政廳:高娃 0471-4192189
自治區口岸管理辦公室:何婧楠 0471-6944575
相關文件:
標題: 《內蒙古自治區口岸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解讀 | |||
索引號: 111525010116632642/2022-00320 | 發文字號: | ||
發文機構: 市財政局 | 信息分類: 政策解讀 財政 | ||
概述: 《內蒙古自治區口岸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解讀 | |||
成文日期: 2022-03-23 | 公開日期: 2022-03-23 | 廢止日期: | 有效性: |
標題 | 《內蒙古自治區口岸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解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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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 111525010116632642/2022-00320 |
發文機關 | 市財政局 |
發文字號 | |
信息分類 | 政策解讀 財政 |
成文日期 | 2022-03-23 |
發布日期 | 2022-03-23 |
發布日期: 2022-03-23 11:18
來源: 市財政局
朗讀一、《辦法》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自治區口岸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支持和促進自治區口岸經濟發展,推動國家向北開放重要橋頭堡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內蒙古自治區對下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內政辦發〔2016〕134號)、《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內政辦發〔2016〕13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20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和分配方式,資金申報、審核和下達,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附則。主要作如下內容解釋:
(一)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和分配方式。主要使用方向:支持口岸基礎設施建設,包括口岸各功能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維修改造、聯檢單位保障口岸正常運行的配套設施建設和設備購置、口岸智能化平臺建設運營等;提升口岸開放水平,加快口岸腹地協同發展,推動向北開放橋頭堡建設;優化口岸服務,深化口岸協作,改善口岸發展環境;有利于促進口岸發展的其他重要事項;自治區黨委、政府確定的其他事項。分配方式:采取因素法或項目法。
(二)資金申報、審核和下達。
1.專項資金申報的基本條件: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或企業;具有健全的財務機構和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單位或企業有良好的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且無不良記錄。
2.專項資金申報程序:商務廳(口岸辦)會同財政廳按照年度口岸建設發展重點、全區口岸布局及發展規劃、項目庫建設及預算安排等,制定印發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文件,明確資金支持重點、方向及有關具體要求。盟市商務(口岸)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及項目申報通知文件,按照當地口岸經濟建設發展規劃和地方年度支持口岸經濟建設發展項目計劃,結合所建項目輕重緩急程度,組織本地區申報工作,并根據本辦法和自治區年度申報通知文件要求,出具申請文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3.專項資金審核:商務廳(口岸辦)會同財政廳按程序聘請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或組織專家對上報的項目進行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提出資金分配方案。
4.專項資金下達。財政廳按規定程序審核下達資金。盟市財政部門收到自治區指標文件后,按照程序及時將資金足額撥付至項目單位。專項資金的支付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建設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和財政資金監管等相關規定。項目承擔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后,應當加快項目實施,并按照規定用途全部用于已核準的項目,不得擅自變更項目或擴大資金使用范圍。對因情況發生變化導致短期內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應當及時向同級財政、商務(口岸)管理部門報告,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收回專項資金;對于兩年內未落實到具體項目的專項資金,由自治區財政收回繼續用于口岸建設項目。
(三)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各盟市商務(口岸)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總結和績效評價,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績效自評報告以及歷年專項資金形成的結轉結余情況聯合上報商務廳(口岸辦)、財政廳。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自治區完善財政政策、預算安排和分配的參考因素。取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單位應當對專項資金使用的合規性、有效性負責。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并自覺接受財政、商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商務(口岸)管理部門、相關單位和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申請、審核、分配及下達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資金、違反規定分配資金等行為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其他違法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該《解讀》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疑問的,可向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內蒙古自治區口岸管理辦公室咨詢。
自治區財政廳:高娃 0471-4192189
自治區口岸管理辦公室:何婧楠 0471-6944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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